深圳市生态园林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八章 附则
深圳市生态园林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深圳市生态园林产业协会,英文名(Shenzhen Ecological Garden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深圳市生态园林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本市各类花卉、园林绿化企事业单位及花卉园林工作者、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加强会员内部及与外部的联系,维护并争取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本市生态园林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沙河西路4811号B区03A。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省、市有关生态园林产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
(二)代表会员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会员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四)参与制订生态园林产业方面的各类标准,并组织力量贯彻实施;
(五)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生态园林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编辑出版刊物和有关信息资料向会员传递;
(六)整合行业相关资源,建立起园林一站式服务体系,形成集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工程、养护等为一体的完整产业链。
(七)组织指导生态园林产业方面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及技术人员素质,普及植物花卉及其中外古今园林知识;
(八)开展同国内外同行组织机构和专家间的经验、技术交流,组织参加有关国内外会议、展览、信息交流和合作等活动,促进生态园林事业的发展;
(九)组织专家申报各种科研项目;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设备,推荐优秀成果及论文;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单位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一)单位会员
在本市从事生态园林设计、研发、生产、销售、管理、监理、工程、养护、教学、传播等等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
本市从事生态园林方面的学者、教授或技术人员;花卉、盆景及奇石经营者和爱好者;热心支持本会各项事务的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资料;
(二)经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报会长批准;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会员证必须每年到本会年审并加盖年审合格章。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获取有关信息资料;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经本协会推荐或派遣,代表协会参加国内外有关会议和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维护和增进本协会会员间的团结、友谊、相互联系和合作。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会长单位年会费10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年会费30,000元;
(三)监事长单位年费30,000;
(四)理事单位年会费10,000元;
(五)监事单位年会费10,000元;
(六)普通会员单位年会费3,000元;
(七)个人会员年会费1,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不得再以本协会会员名誉参加社会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由单位会员推荐,经各方协商后决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修改章程应当经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其它事项应当经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与监事会。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理事会依照章程的规定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协会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机制;
(十)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及组织实施;
(十一)组织出版与本协会有关的学术刊物;
(十二)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命和罢免由常务理事充分酝酿后提名,经理事会理事讨论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遇特殊情况,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成立监事会,(三名监事以上,包括一名监事长),监事会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设立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监事四名,以上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兼职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监事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执行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负责审批本协会财务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经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会同意,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四)负责处理本协会的文秘、编辑出版、组织管理、财务管理、对外联络等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下列工作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协会行政、财务及相关制度的制定、会员内部及与外部的协调、联系等工作;
(二)发展部:负责技术标准制订、技术咨询及服务、对外学术交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科研项目申报、刊物出版、对外信息交流、组织参加或举办各种活动学术及行业培训等工作。
(三)技术培训部:负责本协会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承担生态园林协会和职能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委托的培训工作。
(四)设立专家小组和顾问:负责生态园林产业链有关专业技术以及负责本协会重要工作的咨询和指导工作。
(五)外联部:负责跟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平台;与 同行业协会和其他行业建立合作窗口;
(六)设立党支部:党支部主要职责是以服务会员单位为核心,以保驾护航为基本途径,发挥党支部的模范带头作用,优化党组织设置,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的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团结协会组织的党员、会员、会员代表,加强协会党员队伍先进性建设,从而推进全市生态园林产业化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协会理事及工作机构的负责人由会员单位推荐的负责人作为候选人,分别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常务理事会聘任担任,他们如离开原工作岗位或离退休之后,需要更换的,由原推荐单位另选相应人员替换,报协会常务理事会确认接替工作。替补理事待下届代表大会召开时补选确认。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人员的参会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应情况;
(四) 监事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的申辩权利;
(六)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部门报告;
(七)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八) 拉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将申诉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九)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 监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
(十一)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单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资助或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会刊、会讯及其他业务性资料收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原始发起团队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原始发起团队的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职能部门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原始发起团队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1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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